对PE投资机构有意向进入或已经进入、具备高成长性、盈利模式清晰的企业,我行以债权等形式为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服务,形成PE股权投资和我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
1、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科技企业;
2、企业前期引入投资的VC/PE机构符合我行准入要求。
1、可提供不超过PE实际投资金额的50%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帮助企业合理控制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比例,降低实际控制人股权稀释风险;
2、采取信用、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等多种方式的组合担保措施,或以信用、准信用贷款支持企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