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独立性和有效性,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对 2006 年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进 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发布《银行业内部审计职能(2012)》和《银行公司治理原则 (2015)》等一系列文件,对银行内部审计提出新的国际监管要求。2006 年银监会发布了《银 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首次对银行内部审计职能提出明确要求,近期发布的《商业银 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也对内部审计提出新的监管要求。
在修订过程中,《指引》既注重与国际最佳实践的衔接,也结合银行业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趋势,综合考虑银行业监管实践。本着原则导向、风险导向、强化内审有效性和体现监管 意图的思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指引》进行了修订:一是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二是完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三是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四是明确商业银 行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五是对内审活动外包加以规范;六是明确监管评估的机制安排;七是对银行集团和村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
实施差异化监管是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在机构规模、经营模式和治理框架上的多元性和差异性,用单一标准套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将降低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执行效果。为了避 免因监管政策“一刀切”而脱离实际,《指引》附则针对我国特殊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行集团、村镇银行的内部审计职能设置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 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及日常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作用。
2012 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业内部审计职能》阐述了监管部门与内部审计职能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监管部门对银行内部审计职能进行监督评价的原则,明确了监管部门与银 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就银行各类风险管理加强沟通交流。本次修订的《指引》以专门章节要求银行内部审计与监管部门建立正式的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 风险缓释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监管联动机制的确立不仅有助于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充分考虑监管关注,还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促进监管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形成 商业银行风险管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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