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金罚决字〔2025〕8号),对本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以及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行为,合并处以人民币55万元罚款。
对于上述处罚事项,本行高度重视并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本次处罚决定对本行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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