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维护客户与银行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二、“电子银行”是指我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电子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渠道不同,我行电子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三、凡在我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享受我行提供的电子银行业务服务。
四、客户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和注销。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我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我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我行根据客户类别、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的不同,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五、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我行进行变更。因客户提供的信息虚假、缺失或未及时向我行申请办理资料和信息的更新,导致我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六、 我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分为数字安全证书(USBKEY)、客户密码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我行向客户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
七、发生以下情况时,客户应及时到我行营业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客户无法正常使用我行电子银行功能或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
(一)客户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二)客户USBKEY数字安全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锁码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三)客户手机遗失或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号码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手机银行、电话认证等电子银行业务的绑定手机号码。
(四)客户输错密码信息超过我行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客户应申请办理解除限制手续。
八、我行对所有使用客户在我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并按照客户在我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我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并应承担上述电子银行操作引起的一切后果。
九、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我行电子银行业务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涉及到我行的其他业务,需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交易规则。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在账户挂失、止付、冻结等情形下,电子银行服务将受限制。
十、我行有权制定和变更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客户申请注册成为我行的电子银行客户,即表示接受该标准。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我行将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网站、营业机构等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对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客户如不接受,应注销我行电子银行服务。
十一、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电子银行客户名、银行卡、存折、USB KEY、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号码、密码和安全要素等信息,因客户保管不善、挂失不及时等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
十二、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但电子银行服务暂停或终止并不意味着暂停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客户仍应承担因暂停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一)客户利用我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失。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我行有权从客户账户中扣划相应的不当得利所得。
(二)客户利用我行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或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三)客户电子银行被他人盗用或发生其他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四)客户注册后连续2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五)客户未按期缴纳电子银行服务费。
(六)客户使用虚假、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
(七)客户不遵守我行相关业务交易规则恶意操作,或存在诋毁、损害我行声誉或攻击我行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
(八)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我行更改,造成我行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九)其他我行认为可能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情形。
十三、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否则需承担相应风险产生的不利后果,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介质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被他人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非法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电子银行USBKEY、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号码等身份认证介质丢失或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被未经允许的其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号码时,未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信息更新,将以原手机号码开通的电子银行服务取消的,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十四、客户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物品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SBKEY、口令卡、预留银行印鉴、手机等,不得交给除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合理设置自己的账户支付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USBKEY密码等与电子银行有关的密码,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作为密码,与电子银行有关的各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经常更换。
(三)保护好账户支付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USBKEY密码等与电子银行有关的各密码以及口令卡字符、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如有任何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以上信息,请不要提供。通过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设备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存储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相关系统,并及时取出USBKEY等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并妥善保管。
(四)客户应在安装了正版操作系统以及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并能及时更新的计算机或手机等安全的终端设备上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防止终端设备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在他人的手机上使用手机银行。更换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信息变更。
(五)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登录www.kqurb.com,使用电话银行应拨打我行公布的服务电话如400-840-0505等,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我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六)客户应仅在与我行存在在线支付合作关系的特约商户进行交易时使用我行账户进行在线支付,不要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商户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账户、密码、身份认证介质等电子银行信息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其他软件工具提供的远程协助功能,防止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交易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更换身份认证介质等手续,如有疑问,应及时拨打我行公布的服务热线或到我行营业网点咨询。
十五、因以下不可归因于我行的原因,导致我行没有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或导致客户损失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我行接收到的客户电子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等。
(二)客户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或存在挂失、止付、销户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等异常状况。
(三)客户未能按照本章程及相关交易规则正确操作。
(四)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使用我行电子银行。
(五)我行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我行的情况时。
十六、我行可根据客户在我行留存的联系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进行电话沟通,要求客户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但我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收到短信、电话或邮件,涉及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拨打我行公布的服务热线或到我行营业网点咨询。
十七、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我行借记卡、存折、存单等账户挂失为临时挂失,其中,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天,期限届满临时挂失不再有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临时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临时挂失失效后客户以上账户产生的经济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客户解除挂失,须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
十八、我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并采取网站或营业机构公告、交易提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如客户不接受我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应注销我行电子银行业务。
一十九、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与我行发生争议,应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我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与争议有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我行不介入客户与第三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纠纷,客户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支付给我行的电子银行服务费用。
二十一、本章程与我行既有章程、协议及交易规则有冲突的,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章程为准。我行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客户注册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客户。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二十二、本章程由我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我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客户相关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我行网站或营业机构进行公布,若客户不接受我行修改,应注销我行电子银行服务。
二十三、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我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均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柯桥联合村镇银行版权所有 浙ICP备14031903号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裕民路1011号 传真:0575-81112029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104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8400505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